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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字体: 】【2008-04-17】 【作者/来源 】 【阅读: 次】 【关 闭

()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制定或者实施与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

第四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的;

()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有其他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审批项目用海的;

()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或者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明知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颁发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用海项目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

()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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