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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字体: 】【2008-06-03】 【作者/来源 】 【阅读: 次】 【关 闭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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